•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12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化信贷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银银合作,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号)落实情况,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联合授信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健全联合授信机制是支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深刻认识联合授信机制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联合授信机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作用,切实处理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的关系。二、及时确定企业名单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统计确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且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企业名单。企业注册地与主要经营地不一致的,由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负责名单统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可能与纳入名单的全部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努力做到应建尽建。对名单内未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充分共享信息,在审慎评估其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提供融资,避免过度授信。对大型企业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等,原则上应当一并纳入联合授信企业名单。对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综合考虑,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三、异地机构积极加入联合授信符合跨区域开展业务条件的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按照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开展工作。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可寻求异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协助,协调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联合授信。对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的协办请求,其他辖区的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办理。各银保监局、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当不断加强与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四、加强联合风险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科学把握联合授信政策要求,加强信息共享,提升风险监测预警效率,完善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同时,应当完善信贷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质量监测,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履行独立审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标准,也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五、压实牵头银行责任牵头银行应当及时制定完整明晰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向成员单位共享企业信息。应当组织成员单位以企业资产负债率为基础,以适当方式联合开展授信评估,与企业充分沟通后初步测算联合授信额度供联合授信委员会参考。对发现的超额授信、过度融资等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成员单位作出必要风险提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应银行业协会。禁止利用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融资信息等开展不正当竞争。牵头银行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改选工作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牵头银行确定前,原牵头银行仍需继续履行职责。六、强化履职问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联合授信工作要求纳入信贷管理体系,强化考核问责。对工作推诿、不配合报送数据、拒不参加联席会议、拒不执行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的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对符合联合授信组建条件、无客观困难、应当加入但不加入联合授信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具备履职能力但推诿扯皮、拒不履职的牵头银行,各银保监局要在现场检查立项、重大风险处置调查中给予特别关注。对不审慎和违规授信行为依法从重处理。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会员单位实施自律惩戒。七、深化银企合作探索建立银企双方信息验证机制,由企业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报送其各类发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对外担保等情况,成员单位根据企业报送的信息与自身融资情况进行比对核验。应当引导企业扭转“联合授信机制影响其融资规模和融资便利性”的认识,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与配合。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联合授信委员会开展工作,或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不实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采取适当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八、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作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可以在官方网站发布并及时更新参与联合授信的企业名单。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联合授信成员单位协议示范文本、成员单位与授信企业框架协议示范文本;组织行业专家研究联合授信额度测算问题,出台联合授信额度测算参考公式或指引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参考;加强信息采集、报送管理,完善联合授信企业融资台账制度,动态更新企业融资信息,及时供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查询,保障联合授信机制高标准高效率运行。对于关联关系复杂、异地授信规模较大的大型企业集团,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牵头推动联合授信工作。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推进联合授信相关信息系统建设,支持各省级银行业协会自主开发信息系统,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参与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九、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风险防控体系。在《中国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7号)发布前已成立且目前仍存续,但不符合该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有关组建标准的债委会,以及经债务重组等方式盘活后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债委会,若符合联合授信委员会组建标准,可转为联合授信委员会。当可能发生偿债风险时,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企业其他债权人对接,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债委会,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工作。十、做好与打击逃废债工作的衔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加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信息共享,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积极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若发现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将有关信息通报成员单位,通知成员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保全资产,要求企业限期纠正,并通过适当形式与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进行失信惩戒。十一、加大政策宣传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当做好联合授信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反映困难问题,推广良好经验和成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向企业解读联合授信政策,争取企业的理解与配合。十二、规范信息报送各银保监局应当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0日内,商当地银行业协会重新确定企业名单。各省级银行业协会将企业名单报送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收集汇总后报送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银保监局应当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将联合授信开展情况上报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3年2月17日

    专栏
    2023-03-13
  • 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2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1月22日    附件链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专栏
    2022-12-28
  •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0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第四条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行业信用监管,统筹推进信用联合奖惩;  (二)组织起草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开展信用监督检查;  (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四)负责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  (五)负责管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六)负责建设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负责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工作;  (七)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指导组织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的组织实施,开展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诚信文化建设、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信用管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会员采取公开谴责、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  第七条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  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有关工作。  第八条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第十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章失信主体认定  第十一条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三条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  (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一)告知。经查证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应当向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载明认定理由、依据、惩戒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在被告知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认定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三)认定。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经专家评估、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决定与送达。认定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第十五条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一)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  (三)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四)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  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六条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认定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在作出决定前,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约谈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第四章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因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七)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八)因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九)因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五)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第二十二条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失信主体信息应当按照“谁认定、谁公开”原则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等渠道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执法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及时与同级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为查询提供便利。  认定部门或者信用信息归集管理部门发现信用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主动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误时,有权向认定部门申请更正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实名提交的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  第六章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  (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  (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十七条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记录、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  (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七章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  第二十九条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具备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参与信用评价。  第三十条鼓励各部门在评优评先、人员招聘、试点示范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较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积极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第三十一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应当规范应用信用承诺,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信息记录,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监督责任与权利保障  第三十二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等文书格式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失信管理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同时废止。

    专栏
    2022-12-28
  • 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  网络暴力针对个人集中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违法信息及其他不友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网络秩序。为切实加大网暴治理力度,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有效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维护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网暴预警预防机制   1.加强内容识别预警。网站平台要建立网暴信息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在区分舆论监督和善意批评的基础上,明确细化涉网暴内容标准,增强识别预警准确性。结合网站平台业务特点和具体处置案例,不断更新分类标准,持续完善样本库。  2.构建网暴技术识别模型。网站平台要综合考虑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维度,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网暴行为识别模型,及时发现预警网暴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3.建立涉网暴舆情应急响应机制。网站平台要组织专门工作力量,及时收集网暴相关热点话题和舆情线索,强化网暴舆情事前预警,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根据陌生人私信显著增加、相关话题热度迅速攀升、搜索量快速增长、举报频次加大等情况,及时发现网暴异常行为。  二、强化网暴当事人保护   1.设置一键防护功能。网站平台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完善紧急防护功能,提供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和@消息等设置。用户遭遇网暴风险时,网站平台要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免受网暴信息骚扰侵害。  2.优化私信规则。进一步完善私信规则,对接收陌生人私信附加数量、时间、范围等限制,用户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拒绝接收所有私信。对照网暴信息分类标准,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网暴内容通过私信传输。  3.建立快速举报通道。在网站平台评论、私信等位置设置网暴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简化投诉举报程序,网站平台对于明确为网暴信息的应在第一时间予以处置。向用户提供针对网暴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方便当事人快速收集证据。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暴举报。  三、严防网暴信息传播扩散   1.加强评论环节管理。网站平台要加强对涉网暴风险的新闻、帖文、话题等信息的评论环节管理,及时清理过滤涉网暴违法违规评论,严控涉网暴不友善评论泛化传播,优先展示权威信息。重点网站平台要将用户公共空间发布的评论在本人账号主页进行公开集纳展示,强化公众监督。  2.加强重点话题群组和版块管理。及时解散网暴信息集中的话题版块,暂停新设相关话题版块。密切巡查以相关事件名称、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姓名命名的词条、话题、群组、贴吧,及时清理涉网暴内容。排查关闭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名义发布导向不良等内容的话题版块和群组账号。  3.加强直播、短视频管理。加强直播和短视频内容审核,及时关停网暴内容集中的直播间,封禁违规主播,对存在网暴风险的短视频先审后发,清理含有网暴信息的短视频,拦截过滤负面弹幕。密切关注网暴当事人开设的直播间,及时管控诱导逼迫自残自杀等信息。  4.加强权威信息披露。各地网信部门要密切关注涉网暴舆情和信息动向,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对于存在网暴风险的热点事件,网站平台要及时转发推送权威信息,引导网民理性发声,共同抵制网暴行为。  四、依法从严处置处罚   1.分类处置网暴相关账号。一是加强账号发文前警示提醒,对发布不友善信息的账号,提示理性发言。二是对参与网暴的账号进行警示教育,并视情采取禁言、暂停私信功能等措施。三是对首发、多发、煽动发布网暴信息的账号,依法依规采取关闭账号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全网禁止注册新账号。四是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网站平台要强化曝光力度,及时对外公布热点网暴事件处置情况。  2.严处借网暴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坚决打击借网暴事件蹭炒热度、推广引流、故意带偏节奏或者跨平台搬运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的行为,进一步排查背后MCN机构,对MCN机构采取警示沟通、暂停商业收益、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连带处置措施。对于将账号名称临时修改为事件相关机构、人员的,网站平台应当加强用户真实身份核验。  3.问责处罚失职失责的网站平台。对于网暴信息扎堆、防范机制不健全、举报受理处置不及时以及造成恶劣后果的网站平台,依法依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罚款、暂停信息更新、关闭网站等处置处罚措施,从严处理相关责任人。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地网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网暴问题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细化明确任务要求和工作措施,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2.压实工作责任。指导督促网站平台压实主体责任,对照工作要求,优化各项功能设置,提升技术水平,强化问题发现处置,不断完善工作手段,切实增强网暴问题治理能力和水平。  3.强化长效治理。各地网信部门要强化任务督导,组织对属地网站平台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各地各网站平台要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完善网暴问题治理的长效机制。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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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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